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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抽逃实收资本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2/6/11 11:03:19

      所有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以注册资本为责任单位。实践中,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会在公司成立时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而公司对外的民事活动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一般不会涉及到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审查,大多数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才得以发现所谓“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真实面目,对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法律理论上讲,无论是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还是抽逃出资罪,其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你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的行为,虽从客观上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一般特征,但是在主观上,根据你的陈述,是因为公司暂时未领到发票而未能展开经营,并且你后来又及时将款转回公司,因此难以认定你在主观上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因此我们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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