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代理记账 > 正文

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5 9:30:20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是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我想问下,假设签订的是预售合同,合同总价款的300万,分三次付款,每年收到的价款时100万。

那么在第一年收到100万时,收入是确认只100万呢,还是确认300万呢?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dailijizhang/3226.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