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这就是说,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且经过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后,方可取得发票准印证。 上海市税务局于2007年8月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了“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格招标”(上海市政府采购第2007-00386号信息),2007年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第2007-00386号信息—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格招标结果公告,最终11家企业中标。 2008年上海市税务局以沪国税征[2008]3号文明确: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中标入围的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接收相关材料后报市局审批。[2011-02-24 10:26:31] [刘新利]:同年,在完成“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格招标”后发文(沪国税征[2008]13号)进一步明确:退出定点印制企业达到3家时,由税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招标增补,增补数不超过退出数。目前本市定点企业11家,暂不进行增补招标及《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