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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前扣除政策差异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5 9:31:50

我们是软件生产企业,2010年被认定为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但是软件生产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政策不一样,请问我们在纳税时应按哪个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你公司既是软件生产企业又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企业类型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选择执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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