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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变更经营地址应如何处罚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8 9:18:58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多家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难倒了执法人员,因为这些公司都是在厦门市另外一个区的工商局登记设立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湖里区工商局是否有权查处这些公司的违法行为呢?

执法人员提出了4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本案应当由湖里区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查处,理由是涉案公司没有在湖里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便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第二种意见是,办案应由公司登记地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定性查处,只有涉案公司的登记机关有权查处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是,本案应由湖里区工商局依据《公司法》定性查处。第四种意见是,本案应由湖里区工商局上报厦门市工商局,由厦门市工商局指定管辖。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涉案公司只是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同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界定,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登记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厦门市工商局和湖里区工商局在履行公司登记管理职责过程中是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也不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湖里区工商局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厦门市工商局无权指定管辖。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由此可以看出,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具有登记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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