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期,工商部门在对部分涉嫌违法医疗广告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媒体在承接医疗广告时,并未核实广告主的相关经营资质,致使部分非医疗机构发布了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内容的违法广告,扰乱了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对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二、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经营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内容。
三、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发布者发布由广告代理公司代理的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医疗机构委托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的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广告主的医疗资质。
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应加强医疗广告主体资格和内容的审查,严格把关,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对于未经医疗机构委托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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