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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 注册资本至少200万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8/9 9:20:46

前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12年12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 门提出,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 式。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实施。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 量控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门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实施:

      人社部公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过去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要求已从不得少于50万元大幅提高至不得少于200万元。

 

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决定大幅提高准入门槛,要求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声音:
      据中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日起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将为众多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 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 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实施办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提高到200万。同 时,由人社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针对“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 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 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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