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序号 | 办理事项 | 审批部门 | 1 |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 3 |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 4 |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 5 |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 6 |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 | 7 | 海关备案登记 | 上海海关 | 8 | 健康证明 | 上海市卫生检疫站 | 9 | 外籍代表就业证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10 |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