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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出资期限的规定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26 11:08:56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及出资期限需遵循中国公司法律及外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我们上海工商注册服务中心整理了一份关于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出资期限的规定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及出资期限需遵循中国公司法律及外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40万美元;

(5)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6)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7)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

(8)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9)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10)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5万美元;

(1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12)外商投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其他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合资、合作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低于25%。

三、出资期限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4)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5)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6)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7)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关于上述“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及出资期限”之论述仅供参考,以法律规定或实际审批部门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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