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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要求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3:52:32

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便明确主体的标志和权利义务的归属。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在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法定名称。公司有了确定的名称,等于是确立了自己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者社会组织,也有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为了使社会公众通过公司名称就能够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进而能够基本评价公司的实力、信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入的合法权益,保随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名称应当客观反映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司基本情况,特别是公司的责任形式。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种类,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二是具体名称,公司名称的这部分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采用。如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含有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三是营业种类,公司名称中的营业

种类,虽然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一般惯例要求与其营业规模或者营业种类相适应,如上海本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经过依法登记后,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公司名称只能由该公司使用,如该公司可以自由地将公司名称使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中,而其他公司或者组织就不得使用该公司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他人非法使用该公司名称,该公司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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