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企业会计制度》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6.《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6.以已登记债务转增资的,应相应核减企业外债数据。对核减后外债余额为零的,应注销企业外债登记,同时注销相应的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 7.对于外国投资者未缴足资本的企业,该企业实现的利润及形成的公积金不能用于补缴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增资除外) 8.通过系统查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9.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授权范围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权益转增资本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注意事项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外汇局仅就其中外方比例部分办理有关增资核准。 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4.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记入企业资本公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