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根据美国宪法,联邦议会不享有公司立法权,公司立法权属于各州议会。因此,美国没有一部统一适用的联邦公司法,但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为减少各州之间立法差异而导致的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曾于1928年制定了《统一商事公司法》,以供各州立法参考。 1950年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起草了《美国示范公司法》,该法虽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有很大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的大部分内容已为绝大多数州采纳,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但联邦法院对于州际公司间的纠纷拥有管辖权。另外,美国国会近几十年来制定了许多调整公司行为的联邦法律,如适用于公开持股公司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防止公司进行垄断的《反托拉斯法》等。 除了成文法以外,美国公司法还有一个重要的渊源,即判例法。很多公司法律原则来源于法院的判例,如英美公司法上著名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这些主要由法院判例构成的公司法律规范被称为普通公司法。美国普通公司法的很多原则继承了英国公司法的判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