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代理记账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补(退)所得税额比对差异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5 9:31:43

我是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9月份,我们接到《纳税评估疑点核实通知书》,其中有一个叫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补(退)所得税额比对差异”的疑点,要我们对照自查。公司一直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麻烦解释该疑点的详细内容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愉悦保证金、和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我们增设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补(退)所得税额比对差异”这一日常评估指标,该指标公式为:[利润总额+(预收账款期末数-预收账款年初数)×(20%-5.55%-1%)]×25%-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0。公式中的“利润总额”取自纳税人申报的《利润表》,“预收账款期末数”和“预收账款年初数”取自纳税人申报的《资产负债表》,20%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5.55%是营业税及附征率,1%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5%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和“应补(退)所得税额”取自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补(退)所得税额比对差异”指标异常的告知信息,说明纳税人当期可能存在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纳税人应核实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dailijizhang/3289.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