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来,国家七次调整出口退税率,这七次调整的内容是: 第一次是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对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对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二次是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文件规定,适当调高如纺织品、服装玩具等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和例如艾滋病药物、钢化安全玻璃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三次是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文件规定,再一次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外部市场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四次是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77号),文件规定,针对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其中包括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此次调整共涉及553种产品。 第五次是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文件规定,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 第六次是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文件规定,提高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七次是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文件规定,提高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 、 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