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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解读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5 9:32:43

边境地区小额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只不过当时的边境地区特指云南省。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78号),其政策调整变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地域范围

将云南地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并进行退(免)税试点。在新政策中的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

它在原云南省边境贸易为基础的前提下,扩大了贸易出境口岸与临国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陆地口岸:

1、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2、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3、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4、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5、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6、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7、西藏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二)接壤毗邻国家 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在以上列明口岸地区及出境至接壤毗邻国家从事的贸易均在出口退(免)税范围之内。

二是扩大贸易范围

将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退(免)税试点。它与原政策规定的区别是,首先增加了一般贸易的经营项目,这在以往规定中是没有的。

三是扩大退税方法、调整退税额比例

根据原政策规定,计算边境贸易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即: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另一种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即: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40%;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40%。

目前,财税[2010]26号现行政策规定,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银行结转交易的出口货物才能享受全额退税。这样一来,其计算方法就得按不同的出口企业类型进行划分。

如果是属于贸易型出口企业按“免、退”税方法计算,如果属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按“免、抵、退”税计算。可以看出,在计算退(免)税方面,由于边境贸易的退(免)税政策扩大到了一般贸易,随之而来的就会涉及到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而不仅仅只是原有的贸易型出口企业的“免、退”税了。

而这次又调整了原按40%比例来计算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边境贸易出口退税额,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边境贸易不再享受退税政策。

对于上述退(免)税试点政策的三点变化需出口企业掌握以外,还应了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边境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可以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补交已退(免)的税款,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二是对边境贸易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按一般出口退税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不能提供规定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是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新政策规定了按月申报,也就说明了对于不按其规定进行申报的不能享受退(免)税政策,相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如果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并予以处罚。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权。

企业在停止出口货物退(免)税权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如果出口企业骗取退(免)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商务局主管部门撤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对骗取出口退(免)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免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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