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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2/12/22 15:20:32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切实防范债券风险。

  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通知》提出,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因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资产负债率较高。物流贸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杠杆率较高,大量占用资金,资产负债率较高。上述行业企业因行业特点,对资产负债率要求可适当放宽,负债率超过85%应安排担保措施,超过90%不宜发债。

  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止担保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债券风险,《通知》明确提出如下措施:

  (一)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二)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四)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加强对债券存续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此外,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防止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跟踪评级不尽职、出现兑付风险事件而不及时揭示风险等行为,《通知》提出,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对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等行为进行处罚;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同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市场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评级行为的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

  偿债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明确, 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如下规定:(一)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二)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围绕完善保障房项目手续条件、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细化分类管理、加大对主承销商尽职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等方面,《通知》还提出系列具体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上述系列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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