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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闲置募集资金可买投资品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2/12/25 8:29:18

上周五,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存在以下问题:分布广泛且分散;监管标准不统一;对闲置募集资金限制严格,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启动了监管指引的起草工作,期间,通过专题会、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本监管指引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遵循“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监管指引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重申现有规定中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坚守监管底线,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二是适当放宽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留出空间,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指引相比现有规定,一个重要的变化体现在监管指引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同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等规定。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规定,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监管指引的一个新增内容是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等信息,及时公告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每半年度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当期的收益情况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其他变化体现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决策程序更趋严格,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统一了董事会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时间要求。目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监管指引统一要求为每半年一次。

  该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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