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将阳光私募纳入监管,让私募享受一个“国民待遇”, 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提升行业地位,降低行业成本,提高行业的活力,也有利于行业的合规合法经营。 新基金法修订的另一个亮点是私募达到一定条件可以从事公募业务。对此, 曾昭雄 认为,私募主要面对小众市场和高净值人群,应该和公募有所区别,私募行业的发展和壮大是对券商、公募的重要补充,未来私募的发展不应该走公募基金“大而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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