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合资公司注册 > 正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调整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1 9:28:41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2008年是我国劳动争议井喷式爆发的一年,近两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劳动争议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定发展阶段,特别是教育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村城市化等进程中,大量新增的劳动力就业需求和有限的就业岗位供给难以协调,导致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性化,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极大地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企业也面临严峻的经济形势,近年来大量企业采取减员增效、改制重组、停产转产等方式应对经营环境的挑战,这些措施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为数众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后一段时间是劳动争议的敏感期、高发期,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些不便于“斤斤计较”的隐性矛盾容易在此时期集中爆发,以至于“新账老账一起算”,离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欢而散,对在职劳动者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处理不慎,将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反而使用人单位增加本不应付出的成本。因此,用人单位管理者应未雨绸缪,不能麻痹于平时的相对强势,留下纠纷隐患,事先应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规定有充分的掌握,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劳动用工文件的形成过程中,在招聘、培训、日常行为规范、出勤、绩效、薪酬、岗位调整、辞退等人力资源管理或者考核环节,做好“约法三章”、积累证据的工作,依法规范操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力免被诉、败诉的风险。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基本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外,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事实状态。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即时通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

1、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第②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hezigongsizhuce/2847.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