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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3种问题分析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1 9:29:29

国务院法制办正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下文所提的是目前上海正在实施的办法。

1哪些情况属“工伤”?

答:3种特殊情况界定方式

罗欣表示,依据目前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及视同工伤。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何种情形不算是工伤。但在实践操作中,常有如下情形是否是工伤困扰劳动者,比如上下班途中、周末加班、值班、公司集体旅行、出差等。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的,相应法规有明确规定,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算工伤。在下班途中遭受第三人侵权、自身疏忽造成的意外等非机动车事故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加班、值班遇到事故算不算工伤?

周末本身属于休息日,一般情况下不能算是工作时间,如果发生加班则应当认定为处于工作时间。如有关加班是发生在工作地点的,如果出现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值班也属同理。

出差或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出现意外,如何界定?

因公原因和非因公原因的混合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出差和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完成单位指派的相关任务,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原因,进而容易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出差的员工在出差途中和办事过程中。但如果有关行动并非用人单位指令,而是劳动者自发安排的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则基本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出差的员工在回到酒店后,与在当地的同学见面,在见面途中或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对有关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举证,如果不能证明不是工伤的,则应当依劳动者或其家属的要求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关待遇。

2赔偿金额怎么算?

答:赔偿额=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一般由两部分构成:1、用人单位支付部分;2、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其中,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主要集中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则主要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举例:若某心脏病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其家属至少应当获得如下费用:报销后的医疗费;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如果按照2009年平均工资为3566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则为21396元;相当于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按照2009年平均工资为3566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则为178300元。

医疗待遇

在医疗待遇方面,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另外,根据鉴定的伤残级别,给予不同的伤残待遇。

3非正式员工能获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大多受工伤保护,实习生例外

实习生、兼职人员、外派人员等人群的工伤处理方式是否应与正式员工享受相同的待遇?

实习生难获工伤待遇

罗欣表示,工伤是基于劳动关系下方能发生的责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求助于民法的相关规定,以确定是否存在雇主责任。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很多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在因履行职务负伤时的待遇,均由其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予以支付。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伤”受保护

对于通过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建立的兼职关系,法律也有明文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外派人员,多数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外派人员,由于其劳动关系仍然在本单位,故在多数情况下,其工伤待遇由其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之间有特别约定的,则在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后,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再向借调单位追偿。

企业方:设安全奖励等措施,减少工伤事故

采访专家:中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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