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合资公司注册 > 正文

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的区别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1 9:29:31

退休时间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影响

屈晓蓉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至于具体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职工应该退休。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张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的事实成立于前者之前,因此,公司有权在其满五十周岁之时即为之办理退休手续,而无须遵守双方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

“延迟申领”需协商一致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该《试行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屈晓蓉分析,对于上海的职工及企业,在今后的长时期内(除非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在退休时间选择问题上,将获得相当程度的自由度,当然其重要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新方案具体操作与原来不一样的地方

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具体如何依据《试行意见》合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延迟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屈晓蓉表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社保缴纳——“两缴三免”

“两缴”指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企业及个人须按规定缴纳。

“三免”指对于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企业及个人不再缴纳。

■社保待遇——“参照”表

种类“参照”标准

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 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1、法定标准

对于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三项劳动标准,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迟延退休人员给付相关待遇。

2、约定标准

对于涉及除上述三项劳动标准之外的有关迟延退休人员的其他劳动权利及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签订《工作协议》的方式加以具体约定。换句话说,此块内容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和自由约定,具体标准之确定无法定要求需要遵守。如在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及程序,双方不可以自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条件。但在用人单位和迟延退休人员签订的《工作协议》中,双方即可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件以及其他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3、法定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和迟延退休人员来说,均享有“提前通知解除权”,即使双方未在《工作协议》中约定“提前通知解除权”的相关内容,但只要任何一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工作协议》均可被单方解除。

4、养老待遇衔接保障

A.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成立与工作协议的结束紧密挂钩——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B.将迟延退休人员在养老手续办理期间的损失转嫁于用人单位——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案件结果]屈晓蓉总结,本案中,在公司与张女士达成迟延退休合意的基础之上,双方并非必须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重新协商聘用关系期间的双方权利及义务。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hezigongsizhuce/2884.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