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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与材料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6 16:05:49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公民。
 
2、个体工商户。
 
3、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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