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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的选定规则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6 16:07:23

1、单一名称规则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类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商行政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但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相招揽业务;并且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所谓公司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名称完全一致;所谓公司名称近似,是指两个以上同行业公司.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及字(词)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

2、公司名称构成规则

2004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1)行政区划

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其中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其立法意旨在于保护公司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用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

第一,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即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公司;

第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可以申请在其名称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的公司,包括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具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公司或大型集团公司;

第四,国务院批准的公司;

第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六,注册资本(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的公司;

第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字号

字号是公司名称中最核心的内容,字号也可以称为“公司的特有名称”。区分公司名称主要是根据字号来进行,尤其是同一行业处于同一地区的公司;字号也是进行商标登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公司字号进行了制:

第一,积极限制条款,即对一般公司选择字号或特定公司在某些情形下使用某—字号的积极许可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②公司有恰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此立法意旨在于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地进行经营活动,并强化其开创名牌字号的意识;

③私人投资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或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但前者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后者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二,消极限制条款,即对公司选用字号所作的消极性禁止规定,主要指公司的字号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名称;

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3)行业特点

公司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如化工、纺织品批发、汽车制造、银行、保险、信托等等。在公用名称中注明行为的目的有两个:

其一,可以让公众和交易第三人从公司名称中了解公司的业务范闻,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和交易安全之维护;

其二,当几个公司的字号相同而行业不同时,可籍此对其作明确区分。

(4)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此为各国公司立法通例。我国现行《公司法》第8条也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其立法意旨在于向外公示公司的信用状况,便于社会公众和交易第三人据此作出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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