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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6 16:06:34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北京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商务局等印发的《<北京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北京设立地区总部。申请在北京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体应为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4.以管理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程序:

首先,以投资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由投资性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商务局)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以管理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由管理性公司的投资者向北京市商务局(商务局)提交设立管理性公司并同时认定地区总部的申请和以下相关材料:

1.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 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 市商务局(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以投资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北京市商务局(商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以管理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市商务局(商务局)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

最后,企业凭批准证书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发给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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