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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1 9:53:3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运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能力与公司的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专家对公司的治理成为需要。因此,对其任职资格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已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民事活动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者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管理人员反应灵敏、及时做出自己的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意志受到限制,很难对外交往,因此需要限制。

其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这五种犯罪同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它的首要任务,与钱、物打交道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让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公司的财产就有可能受到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犯了上述罪的人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并不是说他犯了其他罪也不能制裁,如果犯了其他罪,照样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了其他罪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受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限制。不论是犯何种罪,只要是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均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的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或者因此被减刑的以外,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其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人。破产是指公司、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企司、企业的破产主要是由于公司、企业的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的,对于这些公司、企业的经营者,不能再让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担任企业领导人。如再让其继续担任公司的经营者可能还会导致新的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引起新的债务,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用法律的手约束这些人,使其对自己的经营工作有所反思,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压力。

其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企业的代表者、管理者,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是和他们有一定关系的,他们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允许其担任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

其五,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人。这些人或者是不讲究信誉的人,或者是不会经营的人,这些人在末还清其债务的情况下再任董事等职务,一方面社会导向不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司的对外经营。因此,也需要给予限制。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所谓无效,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不承认,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依法改选、委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定限制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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