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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1 9:53:44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毕竟属于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由于公司的组织体和公司法的社团法特点所决定,它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并非民法的有关规定的简单照搬。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主要归责原则。“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虽然“在普通法国家,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国家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

然而,就而言,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或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追缴出资权的行使,强制股东缴纳出资,也可通过失权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认缴的出资得以落实,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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