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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1 9:54: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63 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 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年12 月31 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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