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最近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请问我应当如何告知税务局?是不是需要备案?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2009)55号)的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速折旧备案手续,并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申请表》; (二)加速折旧设备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的说明; (三)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企业,相应材料包括: 1.《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新购入从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功能技术说明; 2.《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企业购置新固定资产替代相同旧固定资产功能或类似的技术说明; 3.《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企业对旧固定资产已处置情况说明; 4.《通知》第六条的企业需提供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后处置承诺说明; (四)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企业的固定资产,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证明和说明; (五)新购或取得固定资产的发票、有关凭证、凭据和记帐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