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附上齐全的资料: 1、初步设计的上报文。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图纸、总概算等)。 3、附件[ 项目单位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包括所附总图),土地批准文件,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其他相关材料。] 4、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1、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2、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针对项目建筑、结构、设备及总概算进行评审)。 办理程序: 1、由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建设交通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估,根据咨询机构评估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和批复,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 2、无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发[2004]20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沪建建规[98]第0319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的通知》(沪府发[2009]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