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度至200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今年6月30日之前,须按规定向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以便在未来年度内继续享受到免税政策。 日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出台了《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办法》中明确,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组织,均应按规定进行免税条件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定期发布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未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据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要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税务机关还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动态管理,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