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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是享税收优惠充分条件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3:59:32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认为,企业只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就必然可以享受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这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一个认识误区,值得纳税人警惕。精艺股份补税差事项,对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上述误区敲响了警钟。

精艺股份6月9日公告,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2010年6月4日完成的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北滘税务分局要求精艺万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精艺万希因税率差应补缴所得税为579.02万元。

精艺万希为精艺股份控股子公司,由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四部委发布的《》的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该办法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见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不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企业获得高新认定后,并不代表一定能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而必须当年度相关指标仍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必要对当年相关指标是否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进行复核。也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六个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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