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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之企业所得税篇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3:59:35

2010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34个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及收入确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10号)明确: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其发电煤耗属于《(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样,该公司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是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明确,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以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和计税成本,计算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所得,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或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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