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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配套政策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0:09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税务部门加大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制定、完善的步伐,为我国经济尽快率先走出谷底发挥了税收政策调控的重要作用。

突出表现在:通过采取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多种优惠方式,加大了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政策扶持力度,税收优惠的重点从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转变,并进一步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为发挥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优势,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分区内区外,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还突出强调了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必须要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在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这无疑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落户浦东,使浦东新区尽快成为我国和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聚集地和示范区。

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的当年,同时又处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或处于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期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还是继续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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