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居住用房屋出租后也做居住房屋使用,如何收税? 2,正常居住用房屋出租后做商业经营使用,如何收税? 3,正常商业用房屋出租后做商业经营使用,如何收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即出租后不管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业经营),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个人出租的为非居住用房屋,则没有相应的,需按规定缴纳下列税收: 1、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3、印花税: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在所持有的租赁合同上,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内资公司和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其中城建税的税率按照房屋坐落地不同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 “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次以800元为限)后的余额如超过4000元时,再扣除20%的费用,如未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乘以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