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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0:21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为该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至此,业界期待已久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终于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

《通知》主要内容及与以往政策比较

《通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以上规定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高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优惠幅度,把“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修改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同时,取消了前者“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还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所适用的征收率,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是6%和4%,而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统一为3%,这同时降低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2.《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3.《通知》还规定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类条件:一类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另一类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项规定更加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

《通知》界定了软件产品定义和分类

《通知》中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在以往的政策规定中也有软件产品的定义,比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中,计算机软件产品仅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的一般软件产品,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嵌入式软件不属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但是,在后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又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反之,则不予退税。所以,《通知》在嵌入式软件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问题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通知》更加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这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相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通知》规定,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规定了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以及确定计算机、机器设备销售额的顺序和公式。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这部分规定也延续了之前的相关政策内容,但是在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上有明显改变。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也就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而在新方法中,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新的计算方法看似使企业获得的退税额减少了,而且企业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得不到退税。但考虑到软件企业的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来说一般较少,所以计算方法的修改对软件企业影响不会很大。同时,《通知》还对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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