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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28项税收优惠政策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0:25

北省地税局14日制定下发《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运用128项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

(一)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19.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0.航空运输包机公司按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包机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2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2.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单位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24.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5.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6.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的政策:

2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9.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开办的险种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32.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33.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支持邮电通信业发展的政策:

34.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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