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