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5]财税字44号通知规定执行。免税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通知)
2、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及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5]财税字4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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