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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税法速递高新技术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2:24

自2011年年初以来,税务总局稽查局多次下发通知和便函,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布置。要求按照“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原则,严厉查处“买方市场”使用虚假发票报账的情形,并提出对金融保险、通信、石化、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稽核。2011年4月5日,稽查局再次发出便函,就中国铁建(601186,股吧)、中国水利水电建设、中石油、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联通公司、中国人寿(601628,股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九户重点企业的总机构及其下属成员单位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要求。其中较为严厉的是,首次提出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将被作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并逐笔进行查验比对。相关企业应注意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个别大企业有必要启动全员税收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一张不起眼的小小发票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税收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点评:上述规定的明确使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受益较大。过去上述企业对这部分来源于境外的收入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享受营业税免税待遇

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过渡政策。条件是:(一)2008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四)2009年12月31日前境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

点评:按照规定,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动漫直接产品包括以下三大类:(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点评:上述所称的可享受进口税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述部门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

单位向个人赠送礼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点评:上述政策从表面上看似乎针对的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收受礼品的行为,不过税赋的最终承担者可能要由赠送礼品的单位负担。换言之,企业只能加大赠送礼品的成本,而收受礼品的个人不会为此掏一个铜板,个人所得税成为地地道道的企业税。这就是税法规则与实务操作上的困顿。另外,如果企业向本单位的职员发放赠品,应归类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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