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取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费的函》(沪国资委评[2007]45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
二、请你委接函后落实取消项目,并通知执收单位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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