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即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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