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现收到一笔由财政拨付的省科技创新资金,属于对出口企业的奖励基金,请问这笔款项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单位所取得的省科技创新资金,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请你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