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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3 9:52:52
根据《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6号)的规定,对已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没有国税业务,并且在2002年1月1日前开业(非涉外、非中央企业)的纯地税户纳税人,通过本次换证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不换发新证。换证工作结束后也不再受理“纯地税户”纳税人的开业登记申请。因此,2006年换证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如经营范围没有国税业务,无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但可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纯地税户”证明。

您企业是否属于“纯地税户”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另外,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只适用于上述类型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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