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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3 9:52:54
    一、根据《关于调整2012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征科便函〔2011〕9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

    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纳税人没有发生申报内容的附表不需报送);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与负债情况)、利润表(收支与结余情况)、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附表九外,其他没有发生申报内容的表格不需报送);
  5、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详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指南》(附件2);
  7、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详见《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附件3);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附件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纳税人没有发生申报内容的附表不需报送);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广州注册公司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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