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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1 9:28:37

一、首席风险官产生的背景

1、国内因素

我国期货市场已走过了十多年风风雨雨,在早期发展阶段,期货市场各类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对期货市场功能、风险认识不足、法规监管严重滞后,期货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违规行为,甚至危及到期货公司的生存,因此,前些年的中国期货发展历程,几乎就是一部风险教育史。经过1993和1998年以来的两次清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渐渐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然而,风险是无时不存、无处不在的,特别是近期即将推出股指期货等其他金融期货品种,风险控制已成为期货公司日常运行的重中之重。为了确保期货公司能够始终稳定、良性地发展,期货公司必须从制度层面来加以保障,首席风险官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诞生的。

2、国外因素

国外金融机构频频发生的因风控制度不严密而造成巨额损失的事件给我国期货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例如:法国兴业银行2008年1月24日披露,因该银行一名交易员违法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造成了该行高达49亿欧元的损失,导致该行陷入困境,并直接引发全球股市的一轮暴跌。法国兴业银行一直扮演着世界上最大衍生交易市场领导者的角色,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最出色的银行之一,可就是这样一个标杆性银行,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监管和风险控制存在漏洞。实际上,相对于法国兴业银行等国际著名投行,我国期货公司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还是相当脆弱的,因此,我国期货公司更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重视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法国兴业银行事件警示我们,无论资金多么雄厚的金融机构,如果忽视了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都难免遭受市场的惩罚。法国兴业银行事件的暴发加速了我国设立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步伐。相信在吸取法国兴业银行事件的惨痛教训后,随着相关制度的陆续出台,我国期货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必将得到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二、首席风险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008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由此可以看出,首席风险官是被赋予特殊职责及特殊使命的公司员工,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行为仍然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的范畴,其作为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另一方面,以监管的要求设立和被赋予职责的首席风险官,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且无正当理由期货公司不得免除其职务,从某种意义上赋予了首席风险官在期货公司内部相对独立的权利,其扮演着类似于独立董事的角色。在中国期货史上,对一个单独的职能岗位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尚属首次,足以体现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高度重视。

三、首席风险官制度

1、任职资格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期货公司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还将考核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

2、任免程序

期货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职责内容

首席风险官不直接介入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在期货公司不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其只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业务范围为:

(1)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期货公司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等)。

(2)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和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需重点核查该项业务有关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等)。

4、知情权

首席风险官在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过程中,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等期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履职的保障

在报告渠道方面,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可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四、现有政策的局限性

1、《管理规定》中关于“任免制度”的规定不利于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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