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合资公司注册 > 正文

拟上市公司IPO前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1 9:28:3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颁布、上市公司业绩的示范效应以及紧接着连续几年的股市“财富神话”使众多契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财务指标的拟上市公司上市热情空前高涨,近乎一致地选择了IPO。但个别拟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历史上不佳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譬如不缴、欠缴、少缴、逃缴社保等问题的存在,则无疑似一盆冷水,使本来一片光明的上市前景蒙上了阴影。

一、拟上市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理基础

IPO是拟上市公司的一次升华,当一个公司选择了IPO并通过IPO来融入现代主流经济体系时,也就选择了接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需要接受相关规则的约束,这其中当然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此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此文件制订本地区的征缴及管理办法。关于参保的人员范围和缴费比例,应该按该条例及各地区的具体要求执行,不应做弹性处理。

以江苏省作为地方法规的社保征缴规定为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1条规定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

对于拟上市的公司来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更是其法定义务和应付的社会责任。境内IPO与境外IPO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境外IPO更注重绩效和成长性,而境内IPO则更注重合规和细节。目前境内IPO审核区分合法合规性审核与财务信息审核,境内IPO审核对拟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税务、社会保险非常关注,而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IPO审核则对绩效和成长性之外的东西比较宽松。譬如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安踏就曾受到经销商关于逃避税款的实名、实据举报,但港交所依然核准安踏正常上市;而这,在中国内地几乎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社保与环保、税务一样,都属于社会责任、公众责任的范畴,我国上交所、深交所也都发布有相应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作为拟上市公司,除了履行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义务外,也理应承担起缴纳社保以便产生示范效应的社会责任。

二、IPO前公司遗留社会保险问题的主要表现

我国现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根据我们的从业实践和调查,大部分的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都依法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仍有少部分拟上市公司因城乡二元体制、企业自身成本控制、农民工自身对社保存在疑虑等原因,在上市之前的合规调查中被核查出存在社会保险欠缴、少缴、不缴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hezigongsizhuce/284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