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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用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0 9:53:55

一、分支机构可单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两税”合一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两税”合一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新税法第57条,在新税法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国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呢?财税[2009]6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所列政策条件的,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二、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分支机构不同,汇总纳税方法有区别

为理顺分配方式,在总分机构所在地间合理分配税收收入,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办法,而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特殊情况,国税发[2008]28号文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了处理措施,即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总额;对计算出的应纳税税总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如甲公司在A、B、C三个地区设立三个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A根据过渡优惠政策按22%税率减半征税,甲公司和其他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2010年一季度,三个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则甲公司汇总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假设A、B、C三个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20%、30%、50%.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首先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分摊50%即500万元,另外500万元由各分支机构分摊:A100万元(500×20%),B150万元(500×30%),C250万元(500×50%),甲公司应纳税总额为100×22%×50%+(500+150+250)×25%=236万元;然后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预缴所得税:总公司预缴50%即118万元,另外50%在各分公司分摊预缴:A23.6万元(118×20%),B35.4万元(118×30%),C59万元(118×50%)。

但对于2007年度以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依照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这类分支机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再统一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假设上例中A属于外资企业在2007年度以前设置的分支机构,在过渡期内,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就地预缴所得税款可单独计算。这样,甲公司汇总缴纳的所得税为500×22%×50%+(300+200)×25%=180万元,总机构分摊50%即90万元,A就地预缴500×22%×50%×50%=27.5万元。B和C则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计算确定分摊的预缴所得额,由于适用税率相同,不需要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进行二次分配,直接按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预缴所得税。可见,甲公司应纳税总额及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与上例明显不同。

三、分支机构其他优惠政策应用

1、根据国税函[2009]21号文,分支机构可单独享受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只限于国发[2007]39号文、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21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的优惠政策,除此外,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除过渡期优惠政策外,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单独享受新税法中的优惠政策的。分支机构能否同时享受法人的优惠政策,应视不同情况确定:

(1)作为法人整体享受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可以同时享受。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申请认定相关资格时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的主体包括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因而此类优惠政策分支机构可以同时享受。当然,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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