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条件: 1、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总所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 3、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拟设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拟设立的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上海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核准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