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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1 11:14:42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管理层动力不足是困扰国有企业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建立对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规定,尤其是对在科技园区或经济开发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激励有了明确规定。本文就拟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股权激励的涵义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等进行的激励。

拟上市国有企业是指目前尚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但正在计划改制并上市的国有企业。拟上市国有企业实质上是非上市公司,适用有关非上市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由于其正在计划改制并上市,在制定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时,也有必要综合考虑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司管理制度的衔接和连续性。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

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并未对股权激励做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等规定是股权激励的基础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还提到“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

我国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非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没有太多的限制。自2002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的发布,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政策。

目前我国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

(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

(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

(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

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目前有关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

(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8日发布)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发布)

(4)《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发布)

(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发布)

三、拟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的条件

拟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尤其是对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财政部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2)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3)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4)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针对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符合《财政部指导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明确,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还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2)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高新技术主业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占试点企业总利润(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绩效评价、财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2010年2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降低了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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