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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1 11:16:54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设立公司的人均为公司的股东,并不涉及社会公众;设立公司的人应当有比较紧密的联系,才能完成筹办公司的各项事务;全体公司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全部财产等等。因此,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做出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相似的规定。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购买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的全部数额。因此,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不要求其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造成资金的闲置,也更有利于人数较少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虽然法律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公司在设立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为此,法律要求公司全体发起人第一次缴纳出资的全部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注册资本依法分期缴纳时,应当遵守关于分期缴纳的期限的规定,即全部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如果是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也应当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的公司,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也可以依法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股份。但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发起人尚未缴足注册资本,就允许其向他人募集股份,一些人就可能利用这一途径进行投机活动,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为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禁止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将注册资本全部缴纳给公司以前,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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